關于征求《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jiàn)稿)》和《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jiàn)稿)》意見(jiàn)的函

發布時間:2023-09-12


附件1: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征求意見(jiàn)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保障規劃工作質量,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shū)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設置注冊城鄉規劃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本規定所稱的注冊城鄉規劃師,是(shì)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shū),并依法注冊後,從事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及相(xiàng)關工作的專業人員(yuán)。


注冊城鄉規劃師的英文名稱爲Certified Urban-Rural Planner。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職責分工對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試


第五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


第六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拟定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審題工作,研究提出考試合格标準建議(yì)。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會同自然資源部确定考試合格标準,并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從事國土空間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國土空間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從事國土空間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國土空間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國土空間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六)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xiàng)應學曆或者學位的人員(yuán),從事國土空間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xiàng)應增加1年。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幹意見(jiàn)》有關要求,本規定所指國土空間規劃業務工作,包含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xiàng)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實施與監管工作。


第九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yuán),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shū)。其中,紙(zhǐ)質證書(sh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國範圍内有效;電子證書(sh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制發,與紙(zhǐ)質證書(sh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shū)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yuán)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專業技術人員(yuán)職業資格證書(shū)管理工作規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一條 國家對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shū)且從事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及相(xiàng)關工作的人員(yuán),經注冊方可以注冊城鄉規劃師名義執業。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shū)的高等院校教師,經所在高校同意,可注冊到所在高校有關的規劃編制機構。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部建立注冊城鄉規劃師管理信息系統,推行注冊城鄉規劃師電子注冊證照,并委托全國性國土空間規劃行業協會具體實施注冊城鄉規劃師注冊、繼續教育、個人信用檔案建設等相(xiàng)關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yuán)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範;

(二)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shū);

(三)受聘于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構;

(四)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shū)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符合繼續教育有關要求。


第十五條 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全國性國土空間規劃行業協會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鄉規劃師注冊證書(shū)》。


第十六條 注冊證書(shū)有效期爲3年。注冊證書(shū)在有效期内是(shì)注冊城鄉規劃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城鄉規劃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條 繼續教育是(shì)注冊城鄉規劃師延續注冊、重新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有效期内,注冊城鄉規劃師應當按照規定完成相(xiàng)應的繼續教育。


第十八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shū)以及出租出借證書(shū)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shū),3年内不予重新注冊,并記入個人信用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全國性國土空間規劃行業協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注冊城鄉規劃師注冊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注銷注冊和不予注冊等注冊管理,以及繼續教育的具體辦法,由全國性國土空間規劃行業協會拟定,經自然資源部備案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部及地方各級自然資源部門發現(xiàn)注冊城鄉規劃師違法違規行爲的,或發現(xiàn)不能履行注冊城鄉規劃師職責情形的,應通知(zhī)負責注冊的全國性國土空間規劃行業協會,協會須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果經自然資源部備案後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二條 自然資源部及地方各級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對注冊城鄉規劃師執業活動實施監管。


第二十三條 自然資源部及地方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在注冊城鄉規劃師執業活動監管工作中,可查詢、調取注冊城鄉規劃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的相(xiàng)關數據。


第二十四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的執業範圍:


(一)國土空間規劃編制;

(二)國土空間規劃技術政策研究與咨詢;

(三)國土空間規劃技術分析;

(四)自然資源部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的執業能力:


(一)熟悉國土空間規劃相(xiàng)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熟悉我國國土空間規劃相(xiàng)關技術标準與規範體系,并能熟練運用;

(三)具有良好的與社會公衆、相(xiàng)關管理部門溝通協調的能力;

(四)具有較強的科研和技術創新能力;

(五)了解國際相(xiàng)關标準和技術規範,及時掌握技術前沿發展動态。


第二十六條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法律法規中有明确要求的專項規劃成果,應有注冊城鄉規劃師簽字。


第二十七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在執業活動中,須對所簽字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成果負責,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規、标準規範和上位國土空間規劃強制性内容,保證其圖件、文本的一緻性,并承擔相(xiàng)應責任。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注冊城鄉規劃師稱謂和本人注冊證書(shū),在本人執業活動中負責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成果上簽字;


(二)對違反相(xiàng)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決定提出建議(yì)和意見(jiàn);并有權在拒絕執行上述要求及決定的同時,向注冊管理機構或上級自然資源部門報告;


(三)參加繼續教育;

(四)獲得相(xiàng)應的勞動報酬;

(五)對侵犯本人以上權利的行爲進行申訴;

(六)其他法定權利


第二十九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多規合一”改革決策部署,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範,不得在本人未實際參與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成果上簽字;


(二)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國土空間規劃相(xiàng)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xiàng)關技術标準、規範,保證執業活動質量,并承擔相(xiàng)應責任;


(三)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shū)挂靠”;


(四)不斷更新專業知(zhī)識,提高技術能力;


(五)保守在工作中知(zhī)悉的國家秘密和聘用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六)協助自然資源部門及注冊管理機構開展相(xiàng)關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有效銜接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與職稱制度,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可對應工程系列中級職稱,并可作爲申報工程系列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一條 規劃編制單位配備注冊城鄉規劃師的數量、注冊城鄉規劃師簽字的文件種類、執業活動等的具體要求和管理辦法,由自然資源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在本規定施行前,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zhī)》(人社部規〔2017〕6号)等有關規定取得的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shū)、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shū),與按照本規定要求取得的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shū)的效用相(xiàng)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jiàn)稿)



第一條 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委托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等具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确定。


第二條 自然資源部委托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負責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命審題等工作,全國性國土空間規劃行業協會參與。


第三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城鄉規劃原理》《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相(xiàng)關知(zhī)識》和《城鄉規劃實務》4個科目。


第四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城鄉規劃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爲3小時,其他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爲2.5小時。


考試成績實行4年爲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應試人員(yuán)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内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shū)。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證書(shū)并符合《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城鄉規劃相(xiàng)關知(zhī)識》科目,隻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以上人員(yuán)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内通過應試科目,可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shū)。


第六條 符合《規定》第八條第(五)(六)項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科目,隻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相(xiàng)關知(zhī)識》《城鄉規劃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以上人員(yuán)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内通過應試科目,可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shū)。


第七條 符合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yuán),按照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


第九條 堅持考試回避原則、考試與培訓分開原則。凡參與試題命題、審題、閱卷等工作的專家及工作人員(yuán),不得報名參加當次考試,不得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内容有關的培訓。應考人員(yuán)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yuán),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yuán)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洩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yuán),按照《專業技術人員(yuán)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等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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