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jiàn)稿)

發布時間:2023-11-22

第一條 爲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審核、核查以及日常監管依托該系統開展;建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基本信息、業績、合同履約、行政處罰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風險預警和信用監管,依據風險和信用情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pín)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爲甲、乙兩級。甲級資質許可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乙級資質許可由登記注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初次申請資質,應當申請乙級;取得乙級資質證書(shū)滿2年,可以申請甲級資質。


第六條 申請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yuán)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xiàng)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各不少于1人;具有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環境、經濟學、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業、地質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總數不少于3人。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xiàng)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分别不少于2人,共不少于10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給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環境、經濟學、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業、地質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總數不少于10人;


(三)注冊城鄉規劃師不少于10人;


(四)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安全、保密、檔案、财務管理制度。


(五)在申請之日前5年内應當牽頭承擔并完成相(xiàng)關空間規劃項目不少于5項,且承擔項目總經費(fèi)不低于600萬元。成立不滿5年的,業績要求按已滿年度等比例計算。


第七條 申請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yuán)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xiàng)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給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環境、經濟學、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業、地質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總數不少于2人。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xiàng)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給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環境、經濟學、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業、地質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總數不少于5人;


(三)注冊城鄉規劃師不少于3人;


(四)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安全、保密、檔案、财務管理制度。


第八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聘用70周歲以下的退休高級職稱技術人員(yuán)或者注冊規劃師,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不超過2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不超過1人。


隸屬于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專職技術人員(yuán)不得低于技術人員(yuán)總數的70%;其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yuán)應當全部爲本單位專職人員(yuán)。


第九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shū);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


(四)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曆證書(shū)、職稱證書(shū)等;


(五)專業技術人員(yuán)的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明、學曆證書(shū)、職稱證書(shū)、勞動合同、申請前連續三個月在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記錄、退休證等;


(六)工作場所證明材料。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申請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交牽頭承擔并完成的相(xiàng)關規劃業績情況;申請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根據實際提交相(xiàng)關業績情況。


第十條  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zhī)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zhī)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zhī)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十一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許可決定,并及時予以公告。


資質許可機關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組織實地核查。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資質許可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準予許可的情況錄入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shū)有效期爲5年。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shū)分爲紙(zhǐ)質證書(shū)和電子證書(shū),電子證書(shū)和紙(zhǐ)質證書(sh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紙(zhǐ)質證書(shū)正本、副本各一份,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已領取的紙(zhǐ)質證書(shū)遺失或者損毀的,不再補發。


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shū)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shū)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shì)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爲準予延續。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shū)有效期内,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相(xiàng)關變更手續後30日内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shū)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資質證書(shū)變更,應當符合相(xiàng)應的資質等級條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shū)變更申請;


(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shū);


(三)其他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合并的,合并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編制單位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dàn)應當符合相(xiàng)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分立的,分立後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改制,改制後不再符合原資質标準的,應當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标準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辦理。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申請資質證書(shū)。非獨立法人的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及時更新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單位基本情況、人員(yuán)信息、業績、合同履約、行政處罰等情況,并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确、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應當取得相(xiàng)應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shū),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内承擔業務,并全面貫徹黨中央“多規合一”改革決策部署,強化對專業技術人員(yuán)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相(xiàng)關法規政策、技術标準的培訓,保證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質量。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組織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xiàng)應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具體規劃編制業務。


第二十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的範圍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城區常住人口20萬以下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鄉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下城市法律法規中對于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有特定要求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階段相(xiàng)關論證報告的編制。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有關國土空間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符合有關标準、規範和上位國土空間規劃強制性内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和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對編制成果是(shì)否符合上述要求終身負責。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成果,應當在成果文本扉頁注明牽頭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shū)編号。


第二十三條 兩個以上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由牽頭單位對編制成果質量負總責,其他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項目承擔相(xiàng)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進行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yuán)參加,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資質證書(shū),有關人員(yuán)的職稱證書(shū)、注冊證書(shū)、學曆證書(shū)、社會保險證明等,有關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成果以及有關技術管理、質量管理、保密管理、檔案管理、财務管理、安全管理等企業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xiàng)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以及有關規範、标準的行爲。


第二十五條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将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yuán)簽字後歸檔,并将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yì)及時告知(zhī)該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撤銷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yuán)濫用職權、玩(wán)忽職守作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shū)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注銷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并公告其資質證書(shū)作廢:


(一)資質證書(shū)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資質許可機關發現(xiàn)申請人隐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不予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shū)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吊銷資質證書(shū),并處10萬元罰款,申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第二十九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sh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承攬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标準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資質許可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shū);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等手段取得資質證書(shū)承攬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及時更新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相(xiàng)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後,不再符合相(xiàng)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列入信用檔案;逾期不改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shū)。


第三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yuán),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審查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shū),在相(xiàng)應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内,承攬總體規劃以外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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